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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1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一基地三区”定位要求,加快集聚各类人才,着力打造人才高地,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根据《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现制定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国内外人才,可以来津落户:

(一)学历型人才。包括:普通高校毕业,全日制本科生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年龄不受限制。

(二)资格型人才。包括: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的。

(三)技能型人才。包括: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1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3年,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四)创业型人才。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创业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五)急需型人才。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所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各区人才办负责组织所在区领军企业的资格认定并公布领军企业名单。

第二条来津人才可选择以下落户地点:

(一)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

(二)所在单位的集体户口

(三)无产权房、所在单位无集体户的来津人才,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四)无就业单位的来津人才,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人才集体户落户并存档。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前四款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本人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下载“天津公安”手机移动终端(APP),在线提出落户申请,公安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选择第二条前三款落户地的,到拟落户区行政服务中心引进人才联审窗口办理准迁手续;选择第二条第四款落户地的,在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均可办理准迁手续。

(二)经认定具有直接推荐资格的领军企业,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五款条件的急需型人才,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拟引进的急需型人才建议名单,经企业董事长确认后签落户推荐函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核准后出具急需型人才认定书;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人才本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落户申请方式在线提交相关数据,并持申报材料,到拟落户区行政服务中心引进人才联审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所有引进人才在领取准迁证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到各相应公安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历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资格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三)技能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在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凭证。

(四)创业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五)急需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所在区人才办出具的急需型人才认定书。

除上述材料,引进人才还应对照本办法第二条选择的落户地点提供相应材料: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落户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在市、区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无需提供人才集体户相关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区公安、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负责服务窗口三方联审。办理落户准迁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区公安、人力社保部门公布咨询服务和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咨询服务,核查举报投诉,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

第六条市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人力社保、教育部门,每年按照10%以上比例抽检人才落户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对相关责任企业,取消其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每年视运行情况优化完善。

上一条:津人社局发【2017】37号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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